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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段(完) |
2、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购买者,从此转成商品房,但必须全额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3、“赠与”,具体不知道。但是涉及财产处置权的,应该要受经济适用房“小产权”的限制的。可能会和第一种情况类似吧。 |
119人点击 | 秃笔 发表于 2005-05-19 | [ 社区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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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段 |
当然这种方式,必定要占用购买资格了,是小产权。关键:5年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转让,必须“原价”转让给有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所以无论实际成交价是多少,去过户时候必须签订一份和原购房价一样的转让合同给房管局和税务局看,并以此价格缴纳契税。 |
145人点击 | 秃笔 发表于 2005-05-19 | [ 社区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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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了,要回复你,写的太长居然发不出来,只能一段段回 |
无论何种转让形式,1.5%的契税都是要交的(单价原来按2600算,不过上个月税务局好像刚刚改成以
2800还是多少算了,反正不是按实际成交价算),还有3、5百的印花税,也是跑不了的。关键在于10%的综合地价款还有营业税。 |
181人点击 | 秃笔 发表于 2005-05-19 | [ 社区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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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
... 交相辉映的秃顶, ... 到一笔科研基金 ... |
27人点击 | see 发表于 2005-0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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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点忠告 |
... 无形之中一笔勾消 ... 。法国秃鹰航空 ... |
18人点击 | 狸泳 发表于 2005-05-11 | [ 社区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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